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采取合理措施获取委托代理事项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加强对当事人以及委托事项的监测分析;
提高对当事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审查和更新频率;
与当事人建立、维持委托关系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前,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同意。
经强化尽职调查后,律师事务所认为当事人超出洗钱风险控制水平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者终止委托关系。
如果怀疑当事人涉嫌洗钱,并且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但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