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特征、委托事项内容、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
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以及相关犯罪人员;
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
当事人委托的经营融资、股权投资等领域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明显异常的;
其他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情形。
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以及相关犯罪人员;
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
当事人委托的经营融资、股权投资等领域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明显异常的;
其他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