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当事人尽职调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

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

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活动;

对先前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或者委托事项终结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