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评估本所洗钱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发生变化,或者即将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新技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洗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