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部审计和检查、宣传培训、反洗钱信息保密等。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所的反洗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