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当事人使用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经进一步核实后,仍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应当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
当事人拒不配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合理的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当事人拒不配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合理的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