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经核查发现委托人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依法立即终止法律服务,按照规定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还应当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