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可以根据空中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选择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某一种运行模式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分别为每条跑道指定一名塔台管制员负责该条跑道的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时,管制员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规定,为航空器配备尾流间隔。 第二十五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具备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仪表着陆系统进近所需的机载电子设备。 第二节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第二十六条 实施独立平行仪表进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航空器与进近管制建立通信联络后,管制员应当尽早告知航空器驾驶员正在实施独立仪表平行进近。此项情报可以通过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ATIS)广播提供。 第二十八条 雷达引导航空器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时,最后的引导必须能够使得航空器以不大于30度的角度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并且在切入前至少有2千米的直线平飞阶段。雷达引导… 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应当为向不同跑道进近的航空器提供不小于300米的垂直间隔或者6千米的雷达间隔,直到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为止: 第三十条 管制员应当为在同一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提供不小于6千米的雷达间隔。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的,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尾流间隔… 第三十一条 当两架航空器都已经建立在不同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并且没有进入非侵入区,则可以认为两架航空器之间具备安全的间隔。 第三十二条 管制员指示航空器以一定的航向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时,应当证实航空器应该使用的跑道,并且应当将下列信息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第三十三条 不论天气条件如何,管制员都应当通过雷达对所有进近的航空器进行有效监控,并且应当发布必要的管制指令和情报,以保证航空器不进入非侵入区,同时保证航空器之间存在安全间… 第三十四条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负责将航空器保持在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 第三十五条 管制员发现航空器在转弯时切过了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或者航空器将进入非侵入区时,应当指挥航空器立即回到正确的航迹上来。 第三十六条 发现航空器正在进入非侵入区时,负责监视相邻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活动的雷达管制员应当指挥在其监视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受影响的航空器立即爬升和转弯到指定的高度和航向… 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实施平行跑道独立仪表进近时,管制员应当对其实施持续的雷达监控,直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终止雷达监控: 第三十八条 出现风切变、颠簸、下降气流、侧风以及雷暴等恶劣天气,可能会加大航空器偏离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程度时,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严密监视影响最后进近航段的天气活动,并根… 第三节 相关平行仪表进近 第三十九条 实施相关平行仪表进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条 在引导航空器切入平行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时,管制员应当为航空器提供不小于300米的垂直间隔或者6千米的雷达间隔。 第四十一条 已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节 独立平行离场 第四十二条 实施平行跑道独立平行离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节 隔离平行运行 第四十三条 实施隔离平行运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四条 当监视雷达和地面设施符合《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中有关进近类型的相关标准时,可以在平行跑道隔离平行运行中实施下列类型的进近: 第六节 实施要求 第四十五条 实施平行跑道独立平行仪表进近和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六条 参与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和正式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的规定提前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资料。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应当包含… 第四十七条 参与实施平行跑道独立平行仪表进近和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还应当发布下列航行情报信息: 第四十八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对于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或者正式运行的机场,应当根据本规定附件三《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航空器驾驶员须知要点》制定有关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 第四十九条 在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方案中,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可以适当提高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天气条件,并且根据实际运行的情况逐步过渡到规定的机场仪表着陆系统天气条件… 第七节 培训要求 第五十条 参与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培训计划,对相关管制人员进行相应的理论培训和岗位训练。 第五十一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对已经取得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的进近管制员进行下列补充培训: 第五十二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对已经取得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的管制员进行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补充培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