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已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同一个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不小于6千米。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的,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尾流间隔;

在两条相邻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同时进近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不小于4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