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第二节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第三十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第二节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第三十条 管制员应当为在同一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提供不小于6千米的雷达间隔。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的,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尾流间隔要求。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