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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节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第七节 培训要求

第五十条 参与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培训计划,对相关管制人员进行相应的理论培训和岗位训练。 第五十一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对已经取得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的进近管制员进行下列补充培训: 第五十二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对已经取得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的管制员进行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补充培训: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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