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第五节 隔离平行运行 第四十三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第五节 隔离平行运行 第四十三条 实施隔离平行运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跑道中心线之间的间隔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离场航迹应当在起飞后立即与相邻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建立不小于30度的扩散角,扩散角的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一《附图》图三中规定。 第五节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