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实施平行跑道独立平行离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跑道中心线的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两条离场航迹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建立不小于15度的扩散角;
具有能够在跑道末端外2千米以内识别航空器的监视雷达设备;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已经制定相应的管制指挥程序,保证航空器离场能够按照规定的扩散航迹飞行。
跑道中心线的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两条离场航迹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建立不小于15度的扩散角;
具有能够在跑道末端外2千米以内识别航空器的监视雷达设备;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已经制定相应的管制指挥程序,保证航空器离场能够按照规定的扩散航迹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