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分别为每条跑道指定一名塔台管制员负责该条跑道的运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