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实施平行跑道独立仪表进近时,管制员应当对其实施持续的雷达监控,直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终止雷达监控:
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了目视间隔,且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已经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的程序,保证雷达管制员能够随时掌握使用目视间隔的情况;
航空器已经着陆;
航空器复飞至距离跑道起飞末端外至少2千米并且与其他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安全间隔。
通常情况下,管制员无须通知航空器雷达监控已经终止。
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了目视间隔,且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已经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的程序,保证雷达管制员能够随时掌握使用目视间隔的情况;
航空器已经着陆;
航空器复飞至距离跑道起飞末端外至少2千米并且与其他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安全间隔。
通常情况下,管制员无须通知航空器雷达监控已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