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共中央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 第五十一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