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