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其他培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