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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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