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