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