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