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第一条
预案执行省份和时间:(1)小麦。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当年6月1日至9月末。(2)早籼稻。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当年8月1日…
第二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收购当年生产的国家标准中等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
第三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当年生产的粮食,质量等级符合中等及以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第四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粮权属国务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最低收购价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承担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在本预案规定的执行省份和时间内,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由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农业…
第七条
中储粮集团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应当优先使用直属企业自有仓容;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租用粮食仓储设施,具体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执行。对租用库点,须视…
第八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加强与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沟通,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方便农民售粮、确保储存安全等原则,合理确定收储库点,…
第九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及时在预案启动地区收储库点挂牌收购,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购品种、价格、质量要求、水杂等增扣量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信息;严…
第十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由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并按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克扣。
第十一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进行验收;食品安全指标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二条
对验收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由中储粮集团在相应品种预案执行结束3个月内汇总审核后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
第十三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对验收合格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按不同品种、年份、等级等分类存放,建立具体到货位的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竞价销售。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按照最低收购价粮食财政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安排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实施信贷资金监管。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贷款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中储…
第十七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应当将本省(区)相应品种分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库存数据等报送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
第十八条
中储粮集团在相应品种预案执行结束2个月内,将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相关省(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做好本省(区)粮食收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农民售粮渠道畅通,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粮食收购组织等相关情况纳入粮…
第二十一条
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按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前年度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按照当年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