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相关省(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做好本省(区)粮食收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农民售粮渠道畅通,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粮食收购组织等相关情况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

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有序购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规定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可从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

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收储政策,组织做好本省(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合理布设监测网点,增强价格采集的科学性、准确性;组织摸排仓容,维护收购秩序,做好销售出库工作。落实属地协同监管责任,配合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监管工作。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