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验收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由中储粮集团在相应品种预案执行结束3个月内汇总审核后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有关部门划转给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处置,相关费用从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

对验收合格但在储存、出库等环节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中储粮集团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以入库验收时间为节点,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退回保管费和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归还库存占用贷款,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和监管下处置,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