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进行验收;食品安全指标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
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每月7日前将上月相应品种分货位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结果报送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抄送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中储粮集团应于相应品种预案执行结束后2个月内将汇总的验收结果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