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及时在预案启动地区收储库点挂牌收购,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购品种、价格、质量要求、水杂等增扣量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信息;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要求,规范扦样(含自动扦样)等操作,不得拒收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粮食,如售粮者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现场提出复核的,应当进行复核;按规定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中储粮集团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样式,包括粮食品种、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金额、增扣量等内容。收储库点要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收购凭证,不得篡改、伪造,并妥善保存备查,在粮食出库后保存至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