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预案执行省份和时间:(1)小麦。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当年6月1日至9月末。(2)早籼稻。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当年8月1日至9月末。(3)中晚稻。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末;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