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收购当年生产的国家标准中等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价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非标准品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