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第十七条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应当将本省(区)相应品种分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库存数据等报送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中储粮集团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库存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定期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内容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