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以下简称家用视听商品…
第三条
家用视听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家用视听商品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家用视听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如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有效证明该商品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
第十一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材料费)。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家用视听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承诺上门服…
第十二条
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扣除首次安装调试占用的时间),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见附件4)、《家…
第十三条
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扣除首次安装调试占用的时间),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四条换货条件的,因销售者没有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更换其它型号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
第十六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四条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为消费者更换,但是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家用…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记录中注明,凭此据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
第十九条
更换家用视听商品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一条
就近未设修理单位的,由销售者负责三包。消费者可以与销售者协商,或经销售者同意与生产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运输费问题。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家用视听商品,不实行三包: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
附件2:
《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
附件3:
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
附件4:
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
附件5:
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