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记录中注明,凭此据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