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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 附件2: 《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 附件3: 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 附件4: 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 附件5: 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
第三十条 目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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