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扣除首次安装调试占用的时间),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