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