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十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如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有效证明该商品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