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修理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零配件;

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向消费者当面试机、交验修理好的家用视听商品和维修记录;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