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出厂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应随机携带该型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应当符合《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的修理,并在随家用视听商品携带的三包凭证上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向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
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