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质量;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家用视听商品;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使用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家用视听商品;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