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四条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为消费者更换,但是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家用视听商品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和发货票价格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首次安装时间、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