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家用视听商品,不实行三包: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的;

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