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以下简称家用视听商品)。 电视机、家用录象机、摄象机、收录机三包责任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引用法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