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一条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