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