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