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被引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