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