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