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