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